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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珙县民族职业中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办法
 

珙县民族职业中学校

教 师 职 称 评 定 办 法

(试    行)

根据珙人专[2005]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珙县民族职业中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

一、申报条件

1、初职:按当年县教育局、人事局评职文件要求进行。

2、中、高职:符合珙人专[2005]33号即宜人办发[2005]258号《宜宾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如县教育局、人事局有新要求,则按新文件执行。

二、评分办法:

1、学历(5):本科5分,本科在读4分(由招生单位出据证明),专科3分。

2、教龄(12分):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中途离岗1年及以上扣除),每年0.5分,最高不超过12分。

3、工作量(9分):按评职前三学年计,每学年达基本工作量(正课11节)的计3.当学年不满量者按比例计算得分。

4、出勤(9分):按评职前三学年计,每学年3分;当学年旷1次(含旷会、旷课、旷工)减0.5分,迟到、早退1次各减0.25分,事假3天以上每天(次)减0.2分,病假10天以上每天(次)减0.1分,当学年扣完为止。

5、按时上报各种资料表册(9分):按评职前三学年计,每学年总分3分;当学年不按时上交资料1次扣0.25分,不交1次扣0.5分,当学年扣完为止。

6、教学六认真检查(9分):按评职前三学年计,每学年3分;当学年检查教案、作业、听课、备课等,每缺1课时或缺1次扣0.25分,当学年扣完为止。

7、教学成绩(39分)

按评职前最近三学年有据可查的春期统考(含中考、高考)、统评成绩为依据,每学年平均为13分,在此基础上递加或递减。分学年计算,累计相加,总分不超出39分。

初中教师:每学年以所教所有班级的及格率或平均分在全县同类学校同年级同学科的排名为依据(一个学科,要么计平均分,要么计及格率),排名在第1/3名次(同类学校同年级班级数÷3,四舍五入取整数,是依序排名,不含并列排名)该科计满分(13分,下同),第1/3名次以上,每个名次递加0.5分,第1/3名次以下,每个名次递减0.5分,倒数321名不得分。每个教师单科得分相加除以评比科目数得出该教师统考科目当年得分。

高中教师:每学年以所教所有班级参加统(高)考、统评是否有人上重专线(非毕业年级为B线下30分),或单科优生成绩任取一样为依据(要么计总分,要么计单科),所任学科有1人总分上重点专科线或统考总分达B线下30分,该科当年记满分,总分超过此线,每分递加0.25分,总分在此线以下,则按每差1分递减0.25分的办法累计计算;单科(折合为百分制)以该科学生最高成绩为据,达优生标准记满分,单科优生线上每超1分递加0.5分,线下每差1分递减0.5分,减完为止。高三艺体专业课上本科线,指导老师记满分,每超本科线1分,递加0.5分;每差本科线1分,递减0.5分。文考、专业双上线,则按照重点专科计算。每个教师单科得分相加除以评比科目数得出该教师统考科目当年得分。

初、高中兼职的教师:按上述办法累计相加计算。

④非统考科目:初三体育以升学体考成绩计算及格率,90%计满分,90%以上每增1%减加0.2分,90%以下每降1%0.2分,减完为止。然后按任教初三班级数计算平均分。其它非统考科目按课时计算,每节正课该学年计0.7分。

⑤该年未任课者当年本项不得分。

⑥任课时数当年未达基本课时标准的,按任正课时数与当年基本正课时比例计算,教育教学成绩只计教学部分。

⑦既上有统考科目、又上有非统考科目的,统考科目需按该教师当学年任教正课时数的比例计算得分,然后加上非统考科目得分,即是该教师本学年教学得分。

8、班主任工作、团(队)工作等(8分)

任现职称以来,至2008831止,承担班主任工作、团委工作,每年计1分(调入本校之前的任班主任、校级团的工作由调出学校开具证明,并提供有效依据,得分按0.5/年计算)。200891日起,班级巩固率差,初中年相对巩固率(以秋期初人数为准计算,巩固率按“四舍五入”办法计整数)低于94%1%0.1分;高中年巩固率(以秋期初人数为准计算,高一85%,高二、高三90%),每低1%0.1分。班级巩固率高,超上述标准每1%0.1分。班级管理当年出现班主任责任事故(有书面处理决定的),当年不得分。

任现职以来,承担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少先队辅导员每年加0.5分。该项累计不超过8分。

9、当学年超基本工作量,每1节正课加0.5分,辅导当学年每周超过4节的,从第5节起每节加0.25分。

10、行政工作:行政人员如兼任年级组长的,不再另算,教学成绩按7条计算.

三、职称评定程序

学校根据当年上级评职文件,公布当年中、高级职称指标名额,传达当年相关评职文件精神,凡符合条件的教师按程序参加职称评定:

1、教师写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上交学校办公室审查,主要审查各项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目前依据是珙人专[2005]33号文件,即宜人办发[2005]258号。)

2、申请后符合条件的教师提供上述“二.评分办法中‘毕业证书、教龄、成绩依据、班主任(团、队)’”工作依据,学校提供“二.评分办法”中的其它依据,并核实公布。

3、学校召开教职工大会,申请人述职并接受全体教职工的民意测评并当众统计结果公布,然后紧接着召开评审会,由职评组成员投票。

4、职评组成员和考核组成员一起,依据已核实的申请人资料,计算各申请人分数,然后按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决定拟上报人选。如果总分就能决定拟上报人选,则不再看民意测评结果和职评组投票结果就直接公示拟上报人选。如果出现总分相同而不能确定拟上报人选时,则依据教职工民意测评结果,确定信任票多者为拟上报人选;如果总分相同,教职工民意测评结果也相同,则才统计职评组投票结果,确定信任票多者为拟上报人选(职评组人数为单,不得投弃权票。)

5、学校向全校教职工公示拟上报人选。

6、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再行上报材料。

四、评职上交材料学校留存一份,材料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五、说明:

1、工作量计算按评职前三学年,春期评的含评职当学年,秋期评的不含评职当学年;

2、教学成绩计算按评职前最近三学年,春期评无当学年成绩的,往前推;秋期评的如当年

春期统考的成绩未评出,也朝前推。

六、本办法2008829在全体教职员工大会上通过,从20088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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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by  scgxlbzx 发表于 2008-9-1 17: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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