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洛表中学校
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热爱学生,热爱学校,教书育人,遵纪守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根据上级规定,有资格在我校考核评优的教职工都是考核对象。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能评优:
①未达到基本工作量的;
②有旷工、旷课、旷会、旷升旗的;
③被上级有关部门否定了的教职工;
④有严重体罚学生的行为,被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
⑤病假累计1学年内超过15天的;事假累计1学年内超过6天(次)的;
⑥学年累计迟到三次(不含三次)以上者;
⑦各种资料表册上交,学年累计缺两次或迟交三次的,两种情况都有则合并计算为两次的;
⑧教学“六认真”检查,教案、作业、考试、听课,学年累计缺4节或4次以上的;上级教学工作检查中出问题的;
⑨按学校要求应上交的经验文章而不交的,按要求组织参加的活动而未组织参加的。
⑩违反《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规定》不能评优的。
11学校统一决定了的事情,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应执行。经学校做一次工作后才执行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①违反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
②师德师风极差,学校正式提出戒勉的(第一次打招呼;改正效果不明显,第二次提出戒勉;此种情况由学校行政两人执行、且有书面记录);
③有危及师生安全行为,学校正式提出戒勉的(第一次打招呼,改正效果不明显,第二次提出戒勉);
④工作极不负责任,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⑤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支持学校工作的;
⑦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又不听劝阻的;
⑧无正当理由中途停止当前承担工作的。
⑨继续教育课时未达要求的。
⑩学校统一决定了的事情,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应执行。经学校反复做工作(2次及以上)都不执行的。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1、工作量(10分):达当学年基本工作量记5分;当学年超基本工作量,每1节正课加1分;辅导当学年每周超过4节的,从第5节起每节加0. 5分。该项总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出勤(10分):迟到、早退1次各减1分,事假3天以上每天(次)减0.5分,病假10天以上每天(次)减0.5分,当学年扣完为止。
3、按时上报各种资料表册(10分):当学年不按时上交资料1次扣0.5分,不交1次扣1分,当学年扣完为止。
4、教学六认真检查(10分):当学年检查教案、作业、听课、备课等,每缺1课时或缺1次扣0.5分,当学年扣完为止。
5、教学成绩(40分):以当学年有据可查的春期统考(含中考、高考)、统评成绩为依据计算。
①初中教师:每学年以所教所有班级的及格率或平均分在全县同类学校同年级同学科的排名为依据(一个学科,要么计平均分,要么计及格率),排名在第1/3名次(同类学校同年级班级数÷3,四舍五入取整数,是依序排名,不含并列排名)该科计满分(40分,下同),第1/3名次以上,每个名次递加1.5分,第1/3名次以下,每个名次递减1.5分,倒数3、2、1名不得分。每个教师单科得分相加除以评比科目数得出该教师统考科目当年得分。
②高中教师:每学年以所教所有班级参加统(高)考、统评是否有人上重专线(非毕业年级为B线下30分),或单科优生成绩任取一样为依据(要么计总分,要么计单科),所任学科有1人总分上重点专科线或统考总分达B线下30分,该科当年记满分,总分超过此线,每分递加0.75分,总分在此线以下,则按每差1分递减0.75分的办法累计计算;单科(折合为百分制)以该科学生最高成绩为据,达优生标准记满分,单科优生线上每超1分递加1.5分,线下每差1分递减1.5分,减完为止。高三艺体专业课上本科线,指导老师记满分,每超本科线1分,递加1.5分;每差本科线1分,递减1.5分。文考、专业双上线,则按照重点专科计算。每个教师单科得分相加除以评比科目数得出该教师统考科目当年得分。
③初、高中并上的:按上述办法累计相加计算。
④非统考科目:初三体育以升学体考成绩计算及格率,90%计满分,90%以上每增1%减加0.6分,90%以下每降1%减0.6分,减完为止。然后按任教初三班级数计算平均分。其它非统考科目按课时计算,每节正课该学年计2.1分。
⑤既上有统考科目、又上有非统考科目的,上述得分还需按统考科目,非统考科目所占该教师当学年任教正课时数的比例计算得分。
6、教育教研论文(10分):省一、二等奖10分;省三等、市一等奖9分;市二、三等、县一等奖8分;县二、三等奖6分(教育主管部门、教科所颁发的证书、文件为准);片区刊物5分,只计一次最高分。
7、讲课赛(10分):当年参加获县特等奖以上计10分,县一等奖计9分,县二等奖计8分,县三等奖计7分;片区(含校级讲课赛)特等奖6分,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5分;片区示范课记4分,全县示范课、教师培训一次记7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评定程序:1、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由学校考核;2、考核为优秀①自己申报(但被学校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不能申报,不符合评优条件的不能申报);②提供“二考核内容”所需材料;③由学校考核组打分,从高到低排序定出优秀人选。
四、本办法于2008年在全体教职员工大会上通过,从2008年8月31日起施行。